(一)原告需收集并提交合法借贷的证据。包括书面借贷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率内容;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自有资金账户流水等,证明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若被告提供初步证据主张高利贷,原告应合理解释款项用途与利率约定。说明款项用于个人合法消费或生产经营,利率是双方自愿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高利放贷行为。
(三)若被告虚构事实诬告,原告可在庭审中指出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法院不予采信。情节严重的,可要求被告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