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中有个人
土地赔偿。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限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到
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流程提前要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事实上年限和开发土地的事实上情况予以相应的
赔偿。”
3.《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也限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4.《
民法典》限定,出让方式的土地在“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间期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要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予以赔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