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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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