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与
人民调解的区别: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
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
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
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