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
行政相对人陈述、
申辩、质证的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6、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