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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对象是那些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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