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
起诉离婚。
法院针对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
离婚案件,基本上是按下列程序处理。
(1)、原告准备
起诉所必须的
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书写
离婚起诉书并到法院申请
立案;
(2)、法院立案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一方送达
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
传票等法律文书,告知其相关的
权利和义务,以及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参加庭审活动;
(3)、法院在确定的
开庭时间,通过
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并公告送达
判决书。对未经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如果原告没有其他充分
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不会判决
准予离婚;对于已经经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宣告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