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者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的,取得物品属于善意取得,无需返还物品,由诈骗者退赔诈骗款项给原被害人。
(二)购买者明知钱款是诈骗所得仍用其购买物品的,交易行为无效,物品应返还给原被害人。若物品已被转卖等无法返还,购买者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司法机关有权对该物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待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处理。
(四)诈骗者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应当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
2.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