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特别程序等应当本人出庭的案件,年高原告若无特殊情况需亲自出庭。
(二)一般民事案件中,若原告授予子女委托代理权,子女可代其出庭。原告要向法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仅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的,子女无权代其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三)原告因年高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被认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子女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