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抚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的。在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二、法律依据: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