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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管辖

口头合同的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9 10:16:34 已帮助15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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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管辖
1、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管辖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另外,因诉讼法律关系和涉案金额不同,还存在法定的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情形。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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