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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三的录音通话能作为出轨证据吗

1.与小三的录音通话如果在取证过程合法,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2.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录音通话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
3.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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