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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劳务出资的企业类型

对于自然人可否使用其劳务对企业出资,很多人存在疑惑,今天我们将进行劳务出资问题的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未规定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可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其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64条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可见,劳务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仅限于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普通合伙人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劳务出资只限于在特定企业类型中。在非合伙企业的组织中,不得约定劳务出资,否则可能因为劳务出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遭遇法律的争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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