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涉及的
债务是
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债务。属于
个人债务的有: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在
离婚后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或者经
债权人同意,约定由一方单独偿还的除外。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民法典》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