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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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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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