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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公证程序

证据公证程序如下:
1.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4.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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