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没收
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
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2、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
(四)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
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
代表人的
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