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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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