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明确了家庭
承包的
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非某一
家庭成员。家庭承包
经营权归全体家庭成员共享。当该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死亡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该户剩余的家庭成员共有,承包经营权不发生
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
人死亡,其
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因此,只有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发生继承。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只有当该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绝户”时,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但耕地和草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并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