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2、复员、
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
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
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
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6、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