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
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
主刑之一,但与
拘役刑、
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刑法对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因此,
管制刑属于
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
刑罚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对
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即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
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
第二,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迁居等自由。
第三,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
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