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
犯罪,都是有
追诉期限的,包括
环境污染罪。
根据《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量刑最高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根据《刑法》338条的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也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环境污染罪有
追诉期,追诉期最长为10年,超过10年不再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