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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是否能进行采样

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需要建立在大量的、真实的、广泛的基础数据之上,许多数据都是要通过进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采集才能得到的。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者担心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或为了逃避监管,通过各种方式阻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其种植养殖地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采样,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造成很大不便。因此,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企业有义务配合。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采样行为,本条明确规定监测机构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防止增加被检查单位、人员的负担,也防止影响检验机构的中立和检验结果的真实公正。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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