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交通起诉案件受理费时,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对照分段比例累计交纳。具体为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二)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可减半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