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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争议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

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

③是否重复起诉;

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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