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重大误解情形,当事人要重视时间限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可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来保障权益。
(二)若是受胁迫的情况,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积极采取行动行使撤销权,比如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有关机构主张。
(三)对于一般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要注意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