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
质押贷款时,必须向
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材料。
风险提示: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
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
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