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相关证据。若以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需收集能够佐证借款交付的材料,比如在场证人证言、事后催款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此增强借款事实的证明力。
(二)完善借条内容。确保借条明确表明双方借贷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让借条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做好举证准备。若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要对借款已实际交付承担更多举证责任,提前整合证据应对可能出现的诉讼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表明借款合同不仅要有借贷合意,还需有借款交付的事实才能成立,所以在无转账记录时,出借人要证明借款已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