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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否有特殊之处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因此,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根据情况可以分别组成三人合议庭,或者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部分,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这两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加表决的事项不同,但对表决事项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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