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
质押属于
权利质押。按照法律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进行质押的行为是权利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
债务的时候,
债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根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