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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的

赔偿范围是由损害程度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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