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定代表人不想对公司债务担责,应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要诚信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作为股东,要按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抽逃出资,确保公司资本充实。
(三)在执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不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