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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困扰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购、电视电话购物及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措施,并非是由商家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具体规定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出欠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为法律规定的商品或经消费者确认不宜无理由退货的产品。退货时,消费者应当保持商品完好,但并不是说商品包装拆开就不能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商家依法应受到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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