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保障自身债权,债权人首先要向法院申请查询公司财产状况,确定公司是否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仔细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若其同时为公司股东,查看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若有则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实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若有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申请法院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情节严重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一旦发现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应担责情形,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