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担保人的过错提
起诉讼的原告即由
债权人举证。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独立
担保、最高额担保),主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担保人必然不必承担
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不超过主
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
损害赔偿责任。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上存在过错。鉴于主合同是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保
证人并非主合同的
当事人之一,因此担保人一般并不能左右主
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否有效在某种意义上与担保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所谓担保人有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
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因此,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不应着眼于担保人对于主
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应着眼于担保人是否知晓主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