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
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
注册资本也采用
实收资本制,即
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
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
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
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
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