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盗窃犯罪致公私财物损毁,若仅该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若还构成其他犯罪,选处罚更重的罪名从重处罚;若盗窃未达盗窃罪标准,但因破坏性手段致财物损毁数额较大,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二)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财物构成犯罪,以盗窃罪和其他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
(三)为盗窃财物偷开机动车,非法占有或遗弃致丢失,车辆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非法占有或遗弃致丢失,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按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