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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车辆调控政策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月摇号一次。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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