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缴付出资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确定出资额。
(二)分期出资的,将各期实际出资金额累计计算得出出资额。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先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以评估价值作为出资额。
(四)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名义出资额为实际缴纳部分加上承诺缴纳金额,但分割按实际缴纳部分对应的股权权益处理。
(五)涉及股权增值或贬值的,结合公司资产状况、经营业绩等综合确定实际价值,而非仅看出资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