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应走行政诉讼程序,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二)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申请仲裁且不得向法院起诉,就按仲裁程序处理,不要向法院起诉。
(三)对于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向相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除非是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否则不要再次起诉。
(五)在特定不得起诉期限内,比如女方特殊时期男方不要提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等相关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别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