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9、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