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要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
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
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在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
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第
2、法律后果不同。债权让与告毕后,让与人与受与人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
代位权诉讼中仅在债权人
胜诉且获取全部清偿时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消灭,胜诉但因债务人
资不抵债仅获部分清偿或债权人
败诉时其与债务人的债的
法律关系则依然存在。
3、在解决企业三角债的价值功能上,两者均通过变更某一债务人的清偿对象以便促进经济流转,但债权让与无疑更能方便并促进民商经济要素的便捷流转,而代位权则着重在债务人消极履行乃至故意逃债之时用法律手段设置的
诉讼措施,其救济保障功能更明显。
4、所以虽然债权的代位权与
债权转让都是有差不多的效果的,但是方式确实不同的,因为债权的代位权是在一定情况下才可以的,而债权转让就是将当初的合同一起转让给他人,他们之间的区别就是在于成立的要件和解决问题时方式的不同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