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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踪户应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1、对于失踪户,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公告废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和领购的发票。
2、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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