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介绍人仅作介绍,对诈骗不知情且无过错时,不用承担责任,借款损失由借款人自己负责。这种情况下,介绍人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没有参与到诈骗行为中。
(二)若介绍人明知是诈骗还促成借贷,那么介绍人与诈骗者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者可以要求介绍人与诈骗者一起赔偿损失。
(三)若介绍人虽无共同故意,但在介绍时有重大过失,比如未合理审查借款人基本情况,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法律适用于介绍人明知诈骗情况仍促成借贷,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