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宣告缓刑时,之前被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制度,考验期并非实际执行刑罚的期间,因此不存在折抵基础。
(二)若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时,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具体折抵规则为,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计算起点为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1.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