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
犯罪构成: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