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
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
担保物权的范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
担保合同的
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
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适用双倍罚则,而押金仅具有担保
合同义务人
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