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
主要证据种类包括: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八类
证据是法定的
证据种类,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
类别来依法
收集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
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