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只限于在特定企业类型中。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第16条、64条之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
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非
合伙企业的组织中,不得约定劳务出资,否则可能因为劳务出资不具有
法律效力,而遭遇法律的争端。
首先,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未规定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
经营权或者设定
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可见,针对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由
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如果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