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担责;安全保障义务人或教育机构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可追偿,权利人可向第三人索赔,也可要求有过错的补充责任主体担责,但需举证。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理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这类安全保障义务人,他们有义务保障场所内人员的安全,若未尽到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在教育机构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同样要承担补充责任。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直接找第三人索赔,若补充责任主体有过错,也能要求其担责,不过要提供第三人侵权及补充责任主体未尽义务的证据。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此类纠纷,情况复杂难以判断自身权益和责任归属,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